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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 医保新规来了!2月1日正式施行,老百姓看病有这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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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新规来了!2月1日正式施行,老百姓看病有这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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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贵人 (小学一年级) | 转载 东南网 |
2021-2-1 08:21 |查看: 7325|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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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杨贵人 于 2021-2-1 08:31 编辑

       国家医保新规!2月1日起施行,事关每一个人!


       近日,国家医保局公布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两定办法”),并就上述两定办法进行了政策解读。“两定办法”均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以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并明确了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和流程。

       两份文件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并规定凡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满足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提供服务的人员等基本条件。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两份重磅文件的出台,为未来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管理进行了定调。

       1、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2、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经办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办法》要求,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3、参保人员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4、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5、医疗机构有9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这9列情形包括:

       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等。

       6、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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