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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牡丹江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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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法规
牡丹江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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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人工湖 (小学三年级) | |
2014-8-27 11:33 |查看: 2210|回复: 0
本帖最后由 人工湖 于 2014-8-27 11:41 编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牡丹江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检查,各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定相关政策在本地的落实。
       文化、旅游、卫生、体育、民政、财政、农业、建设、公安、司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待老年人工作。

       第三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并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可持居民身份证向当地老龄工作委员会申请办理《敬老优待证》,凭《敬老优待证》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待。

       第四条  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下列优待政策:            
      (一)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点(其中,镜泊湖旅游景区执行全国统一优待政策即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景区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
      (二)免费进入体育馆(场)观看当地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比赛及表演;
      (三)免费参观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
      (四)免费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存放自行车;
      (五)到当地医院就诊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
      (六)免费进入公厕;
      (七)免费办理图书馆借阅证;
      (八)进入影剧院、文化宫、俱乐部观看电影、戏剧等享受半价优惠;
      (九)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筹资任务;
      (十)免费进行法律咨询,对经济确有困难,符合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暂行办法》规定的老年当事人,可以缓交、减交、免交代理费;
      (十一)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收费,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
      (十二)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老年人生病免交家庭病床出诊费;
      (十三)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去世,丧葬殡仪服务费用优惠20%;
      (十四)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学费优惠30%;
      (十五)符合廉租家庭规定条件的贫困老年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第五条  年满百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第四条规定的优待政策外,同时享受下列政策:
      (一)每月享受100元的生活营养补助费。市区内的,由市及老年人所居住的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县(市)的,由本级财政承担。由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发放。
      (二)每年可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免费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二000年八月二十五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牡丹江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牡政发[2000]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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