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赡养老人立法扫描:欧洲看望父母量化到日
时间: 2014-8-12 09:24 发布者: 人工湖 查看: 6001 回复: 0
外媒关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常回家看看”国外立法有经验
欧洲立法尽孝量化到“日”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赡养自己的父母本应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随着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中国老龄化人口的攀升,“空巢老人”这一现象越来越严重。“常回家看看”竟成为了这些孤独老人的“奢望”。
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有望挽回“那些年我们所追求的美好亲情”。而在“常回家看看”立法上,国外早有先例,日、韩、印度都已做出了很好的示范,而欧洲更在“精神赡养老人”上做到了量化到“每日”。
在整个欧洲,由于整体养老制度比较完善,子女对父母的义务,更多地指向“精神赡养”。以法国为例,法国社会重视家庭的观念,通过法律落到了实处。法国政府甚至修订相关法律,要求子女给老人更多的精神关怀,其中包括子女必须随时告知父母自己的行踪,随时掌握父母的身体状况。
然而此前,老人们所希望的子女“常回家看看”却没有落实到实处。2003年6月至7月,席卷欧洲的高温热浪使法国1.5万人丧生,其中大部分是老人。很多老人在死后很多天才被人发现,还有很多老人的遗体很久无人认领。而这一事件让法国政府决心通过立法关注老人生存状态。
鉴于上述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国的现行法律不仅规定成年子女必须给无经济能力的父母提供生活资助,还必须“尊敬和关怀”老人。
不仅法国如此,对于欧洲而言,“精神赡养老人”都成为主要义务。在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有关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
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乃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连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
日本的子女应常回家看看“空巢老人”的问题是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经济腾飞时凸显的。日本是一个较典型的“男子中心主义”社会,妇女一直是赡养照顾老人的重要力量,但是在工业化和都市化的迅猛冲击下,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妇女走出了家门,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使家庭的护理、赡养功能弱化。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以来日本制定的《老年人福祉法》、《老年人保健法》、《高龄社会对策基本法》等,更多地强调国家、地方政府和相关社会组织的养老责任,很少见到家庭养老的内容。
近年来,由于社会养老成本过高,以及难于解决精神慰藉问题,政府开始强调家庭养老的价值,并对家庭养老给予政府补贴。
上世纪70年代,日本家庭的“空巢”现象十分严重,伦理学家提出了“一碗汤距离”的概念,即子女与老人居住距离不要太远,以送过去一碗汤而不会凉为标准。这样子女既有自己的世界,又能够方便照顾长辈。
2007年,在印度南部城市海德拉巴,一个火葬场的工人正准备焚烧一具尸体时,尸体竟然“活”了过来!此人被救后哭着说:“我不想活了,为什么要救我?!”此人已75岁,来自当地一个殷实家庭,但身患癌症后,子女不愿付医疗费,于是他绝望地走向火葬场。
面对这一不断严重的社会现象,印度立法“出手挽救”。印度立法文件中写道:“大家庭系统消退,老年人目前正在被抛弃。”这部法律规定,如果孩子不照顾父母,将被关上三个月。
印度媒体大多认为这部法律出台的重要意义在于将来。
印度是个“年轻”国家,11亿总人口中51%低于25岁,2/3人口低于35岁。但与此同时,老龄人口也在快速上升,到2016年估计会增加到1.13亿,到2026年这一数字会攀升到1.79亿。
1994年,新加坡制定了《赡养父母法》,规定在新加坡,如果发现子女确实未遵守该法,法院将判决对其罚款一万新加坡元或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1996年6月根据该法,新加坡又设立了赡养父母仲裁法庭,仲裁庭由律师、社会工作者和普通公民等组成,地方法官担任主审,若调解不成再由仲裁法庭开庭审理并进行裁决。
韩国建设交通部2006年9月发布的《住房认购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那些赡养父母、岳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家庭将获得优先购房权。这项规定一方面缓解了孝顺子女的购房压力,另一方面也鼓励了赡养老人的良好风气。
外媒热议农民工没条件“常回家看看” 老人也未必会起诉
修订后的中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起施行,引起了外媒的广泛关注。
英国广播公司(BBC)文章称,这部法律并没有指明“经常看望”的周期到底是多长。但BBC称,这并不意味着这部法律没有实际意义。相反,这部法律能对年轻人关注孤独老人起到“教育”作用,同时也可以看做是中国就子女应当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的法律起点。
美国《纽约每日新闻》也对此提出同样的疑问称,这部法律没有规定孩子回家看望父母的“频率”,也没有阐明如果违反了将会受到何种惩罚。文章称,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很难改变中国的现状,因为在中国,许多农民工没有条件“常回家看看”,而从情感上来讲,如果孩子不回家看看,父母也未必会因此而起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专家孙若军接受《法制晚报》采访时,对此观点表示认同。孙若军指出,国家出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意义事实上更大于实际意义,国家出台这部法律其实更在于倡导青年一代更加关注老年人,常回家看看。法律对于“看”的界定不是很清晰,法律的实际意义在于让子女平时多关心老人。无论你是在家里还是在外面,能够给予老人足够的关心就是好的,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也不一定非要常回家看看。
对于中国来说,“常回家看看”立法仅是一个开始,它为父母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执行起来却存在一定难度。由于新条款规定较为笼统,对那些忽视、冷落父母的子女并没有提出具体惩罚措施,因此被认为缺乏可操作性。但山东大学教授肖金明却认为并非如此。他说,“常回家看看”作为倡导性和支持性的法律条款,具有积极意义。
肖金明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社会法和通常讲的刑法和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法等是不同的,其中倡导性、支持性和促进性的条款有很多,更多地体现了政府责任、社会责任,包括家庭责任。同时,这个条款也不是不具有可操作性。此前,上海、天津、江苏等地都有类似的判决,判定赡养义务人应该按时到家里去看望老人。”
而7月1日当天上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给予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起对“常回家看看”诉求的判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
日本神户大学石原享一教授今天上午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日本,养老院、老人看护设施和养老金、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的框架比较完善,老人们不用依靠儿女也能生活。而且,很多日本人都很清楚了解如果抛弃自己年迈的父母,会损害自己的社会名声,也会失去在亲戚和社会中的信用。石原享一称,在日本,不少老人有存款和土地等财产,比年轻人富裕。照顾年老的父母对儿女来说关系到能否继承父母的财产。
对于中国对“常回家看看”立法,石原享一表示,在中国,社会保障的框架还不够完善,所以用法律来具体规定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也有不得已的一面。
但是他表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的纽带慢慢变弱也是世界共通的现象。就像“儿女对父母的拳拳孝心总比不上父母对儿女无私的关爱”(日本的谚语)说的那样,父母并不想给孩子增加负担。
石原享一表示,相比给各个家庭强加照顾老人的义务,政府完善社会保障的框架更重要。而为了保证社会保障的财政源泉,中国政府必须要整顿所得税制度,保证禁止偷税漏税的这种征收税金的应有的状态的落实。
(法制晚报记者 黎史翔 蒋伊晋 实习生 叶攀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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